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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00782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鄂消委[2014]10号)精神,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对全省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情况;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

(二)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器材和通道;员工宿舍是否设在施工作业区;电、气焊工是否经过持证上岗;是否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聚氨酯类泡沫材料、彩钢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

(三)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4〕7号)落实情况。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8月5日前)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8月6日至8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根据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自查自纠报告,报告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和时限,监理单位应审核自查自纠报告,并监督总承包单位落实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4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工程做到全覆盖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工程全覆盖检查的同时,要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监管的在建工程的巡查;省厅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施工项目,应责令立即整改;对隐患严重、问题突出和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实施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停止有关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不消除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施工现场搭设的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彩钢板芯材等达不到消防要求的,除一律停止使用、限时拆除并清出施工现场外,结合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予以立案查处。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9月30)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8日前上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建江,联系电话:027-87362280(传真),电子邮箱:673423596@qq.com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明确本次专项检查的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在集中整治阶段,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实名制”整治责任,凡检查、复查、督导过的施工现场都要由责任人员签名存档。

(三)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建筑施工现场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专项检查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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